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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鲁徽注册公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有关BOT项目的招商和审批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以BOT方式吸引外资应符合利用外资的行业政策和有关法律。应选择资金技术雄厚,信誉良好,从事BOT项目经验丰富的外商进行合作。
2、BOT方式在一些方面有其特殊性,但仍要纳入我国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审批体制。鉴于BOT方式尚处于研究和试点阶段,除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沿海地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仍应由中央政府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3、在进行BOT项目过程中,对配套资金的状况等综合因素要通盘考虑。
4、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担保等)。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对外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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