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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注册公司
简 介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等情况进行的登记事项,可以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税务登记换证、注销登记等种类。本篇将对部分税务登记项目作简要介绍。
一、申请受理场所: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注意事项:
税务登记集中管理采取“分散受理、集中核准、分别制证”的办法。除特定行业(企业)外,对新增纳税人均实行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属地征管的原则。
一、开业税务登记
办理条件:
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企业法人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各投资方的证件复印件(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9、涉及外地迁入本市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2、承诺书
(二)本市分支机构登记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承诺书
(三)外省市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登记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承诺书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涉及外地迁入本市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承诺书
(五)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5、个体税务登记表
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7、承诺书
(六)临时开业登记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义务发生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证明其经营行为发生的有关材料
4、生产、经营地址租赁协议原件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照户纳税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7、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8、承诺书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4 个工作日(其中若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应为自受理起7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二、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则还需提供产权交割单)
7、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8、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9、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4 个工作日内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办理条件: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一)税务登记换证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9、《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10、《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11、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注: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交受理窗口进行核对,经核对后退还纳税人(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 日内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二)税务登记验证
应以上海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年度)》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
4、上年度财务年报复印件一份;
5、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注: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交受理窗口进行核对,经核对后退还纳税人(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办理时限:根据文件规定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上加注年检合格标识
四、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国地税正、副本原件
3、《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4、《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5、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8、《退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审批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提交)
9、《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交)
10、《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人先办妥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手续后提供)
11、《取消货运自开票资格通知书》(原货运自开票企业提供)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 日内
办结告知: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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