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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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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一函[2002]615号)
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6〕38号)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9号)及其补充规定
四、《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五、《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10号)及其补充规定
六、《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8月29日)
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6号)及其补充规定
八、《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及其补充规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是指以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及其他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水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货运代理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第三方物流企业及从事其他物流或物流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
三、符合上述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四、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从事一项或多项物流业务。其中申请从事多项物流业务的,应符合分别从事所申请的各项物流业务的资格条件要求中的最高条件;
五、拟设立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六、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七、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
八、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九、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
十、上述部门规章或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须经商务部审批的。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说明文件;
四、中外方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
五、合同、章程;
六、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八、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九、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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