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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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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营业期限是指公司存续的有效时间,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长经营期限,又未规定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加以规定,如《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8种事项中并没有包括公司营业期限。   营业期限是指公司存续的有效时间,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两种。有期限又分两种情形:一是自拟期限,指股东或发起人在章程上载明了营业期限;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机关要求在章程上必须标明的期限;而无期限是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续期的一种态度。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2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9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47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71条等。   2、批准条件   (1)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期间合作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有大的纠纷和矛盾;企业建设、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应是盈利企业;   (2)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3)符合申请提出之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4)企业须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延长经营期限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状况说明。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合资法》第13条,《合作法》第24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47条2款,《外资法》第20条,《外资法实施细则》第71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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