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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程序

来源:自贸区注册公司

一、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公司变更名称,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住所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租房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六)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董事会决议;
 
  (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六、公司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公司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四)租房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五)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公司变更类型,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
 
  (三)章程修正案;
 
  (四)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原执照正副本;
 
  (六)公司全体股东指定或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委托书。
 
九、因合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陆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十、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所有文件后,发给申请人世间《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
 
十一、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换发营业执照。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布变更登记公告,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变更需要重新刻制公司用章的,应将新印模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十三、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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