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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中含有赠送图书内容的审查要求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

近期监测发现,在本市媒体上发布的含有向公众赠送图书内容的广告日益增多,其中《高血压不吃药》、《乙肝转阴不吃药》等图书名称违背了普通医学常识,易对公众造成误导。针对养生保健类图书鱼龙混杂,新闻出版总署于2010年10月下发《关于加强养生保健类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对出版养生保健类出版物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并于日前要求销毁《别让不懂营养学的医生害了你》、《特效穴位使用手册》等24种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养生保健类图书,同时向社会公布了包括科学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在内的53家具备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名单(见附件)。新闻出版总署要求,不具备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不得再安排养生保健类选题,不得超范围出版。对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发布含有赠送养生保健类图书内容的广告,广告中应当标明广告主(即赠送单位,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社会团体)的名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无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的,不得发布赠送图书广告。
    二、不具备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的单位所出版的养生保健类图书,以及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认定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养生保健类图书,禁止发布广告。
    发布含有赠送由国外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版单位出版的养生保健类图书内容的广告,该图书应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养生保健类图书,禁止发布广告。
    三、广告中不得以向特定患者或人群赠送养生保健类图书的名义,向公众明示或暗示广告主欲推销的商品或服务本不具有的疾病治疗功能或保健功效。
广告主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内容与养生保健类图书内容在广告中同时出现的,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养生保健工作有相关性,广告中反映、摘录的有关书刊内容视为广告主的广告宣传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其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负责,广告内容虚假违法的,广告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内容中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属于需要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查出证的,应办理相关手续,获广告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附件:1.24种编校质量不合格养生保健类图书名单;
          2.53家具备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名单。

文章关键词: 注册公司,上海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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